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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兴银与刘洪艳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银,刘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银,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洪艳,男,1964年7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兴银与被执行人刘洪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在拍拍网“3C数码小渝专营店”财付通账户扣划资金人民币1219.04元。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目前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静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