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起诉人郭文保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麒麟街道办事处、范晓明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宁行诉初字第14号起诉人郭文保,男,1949年2月27日生,汉族。郭文保起诉称:1995年5月22日,原江宁县麒麟镇人民政府(现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麒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麒麟街道办)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麒麟街道办集资建房完工后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老政府对面的房屋A楼102室交付给其。1999年7月28日,其与范晓明签订协议书,约定范晓明支付42000元买断涉案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但涉案房屋产权仍归其所有。2015年1月,麒麟街道办未经其同意,与范晓明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现要求确认麒麟街道办与范晓明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该拆迁补偿协议效力性的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文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书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