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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镜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2014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4时3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绿色电动三轮车沿本市银湖北路西侧半幅机动车道自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汉爵阳明酒店北100米机非隔离花坛缺口处,向左变更行驶方向,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沿该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直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等待交警到现场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10000元,并获得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周某某、徐某的证言,书证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产品使用说明书、芜疾控检字(2014JH)第092、099号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皖大司鉴所(2014)痕鉴字第6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向玉媛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