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刚犯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371号罪犯陈刚,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4日作出(1997)承市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5日以(1998)冀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6日以(2002)冀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以(2005)承刑执字第267号、2007年1月19日以(2007)承刑执字第125号、2009年11月10日以(2009)承刑执字第1148号、2012年1月13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479号、2013年6月28日以(2013)承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一年、一年四个月、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第90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