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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孙运强与杜世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运强,杜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孙运强,农民。被执行人杜世根,农民。本院在执行孙运强与杜世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运强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承诺:被执行人杜世根在2015年2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孙运强赔偿款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孙运强自愿放弃余款21000元的追索。现双方当事人按承诺内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