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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加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加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5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加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爱明。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上海加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加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www.1jialun.com上使用了原告编号为BVS-PXXXXXXX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就该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4、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700元(即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被告加仑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XXXXXXXX-XXXXXXXX”的作品登记证书一份,载明:“作品/制品名称:《BVS-P003026》等共28,425件作品(详见附表);作品类别:摄影作品;作者: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品附表中包含了编号为BVS-PXXXXXXX(京作登字-2013-G-XXXXXXXX)的摄影作品。2014年3月4日,原告向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金亚辰、公证人员杨立娜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该处证据保全室内由工作人员夏雨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IE浏览器,删除历史记录;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so.com”后点击回车键,进入360搜索主页,在搜索栏输入“【香港】节假日通用(儿童套餐),品质服务,畅游相关迪斯尼乐园1加仑旅行网”,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香港】节假日通用(儿童套餐),品质服务,畅游相关迪斯尼乐园1加仑旅行网…”,进入页面后浏览页面,并依次截屏,将截图保存在“2014保古证经字第0616号附件”文档中。该页面显示涉案网站为www.1jialun.com,网站上有一张图片(公证书附件第10页)与原告所主张的编号BVS-PXXXXXXX的摄影作品相同。另根据夏雨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显示www.1jialun.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予以实时打印,制作光盘,并出具(2014)保古证经字第0616号公证书。原告为此公证支付了公证费700元。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附表、作品样稿、(2014)保古证经字第061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在对摄影对象、主题内容、光线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附表等,足以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编号为BVS-PXXXXXXX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其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被告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类型图片在图片网站上的市场价格;被告网站性质为提供资讯服务网站,且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在网站页面所占比例较小,直接经济效益有限;涉案摄影作品对于创意构图设计、被拍摄对象的选择、安排等均较为简单,未体现出很高的创作难度,且上述作品的使用对于被控侵权网站宣传作用亦较为有限;同时结合原告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及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属于其合理支出,本院根据发票金额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亦属于原告的合理支出,但其主张金额过高,故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对律师费予以酌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加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上海加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证费700元、律师费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被告上海加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冯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