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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尚思娴与被告芜湖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思娴,芜湖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尚思娴,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李梦明,男,汉族,住芜湖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许德贵,男,汉族,住芜湖市。被告:芜湖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思娴诉被告芜湖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尚思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尚思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思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元,由原告尚思娴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舒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