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真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二龙山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真,五大连池市二龙山林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英,五大连池市双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林场。法定代表人王志新,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真因与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二龙山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凯英,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二龙山林场的委托代理人张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卫平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