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高海栋与张永齐、李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栋,张永齐,李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高海栋,又名高海东,男。委托代理人乔宏亮,神木县神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齐,又名张来会,男。被告李海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栋诉被告张永齐、李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原告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耀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瑞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