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洪容与被告郑洪明,苏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容,郑洪明,苏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郑洪容,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洪明,男,汉族,1946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苏明兰,女,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容与被告郑洪明、苏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容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洪容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洪明、苏明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郑洪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中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