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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墨市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云波、王仁芹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云波,王仁芹,李中桓,刘世军,李兆友,吴永业,赵振升,李中林,王仁玉,李中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吉诚小��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路四路。法定代表人黄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云波。被执行人王仁芹。被执行人李中桓。被执行人刘世军。被执行人李兆友。被执行人吴永业。被执行人赵振升。被执行人李中林。被执行人王仁玉。被执行人李中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吉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云波、王仁芹、李中桓、刘世军、李兆友、吴永业、赵振升、李中林、王仁玉、李中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代理陪审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