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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凤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