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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金波与金俊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波,金俊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波。被执行人金俊泰(KIMJUNTAE),男,1972年12月25日生,韩国国籍,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号15。护照号码:M36802772。申请执行人陈金波与被执行人金俊泰(KIMJUNTAE)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赞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