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薛某,女,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阳原县西城镇灰泉子村人。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