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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薛某,女,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阳原县西城镇灰泉子村人。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