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宜堃与郑承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堃,郑承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宜堃,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承厚,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徐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宜堃与被告郑承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018元,由原告陈宜堃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红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