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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美锋,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