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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与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孙传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忠,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邹贵斌,系该公司经理。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与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维忠到庭参加了诉讼,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3日与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签订桦木芯板买卖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每月为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桦木芯板75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1900元,结算方式为,第二车桦木芯板供货后,结算第一车桦木芯板的货款,以此类推,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尚欠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77.2225立方米芯木板货款146,720.00元。2014年8月6日,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上述欠款于2014年8月20日前结清,如不能结清,按3%的利率计算利息,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与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桦木芯板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每月为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桦木芯板75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1900元,由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送货至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工厂,结算方式为,第二车桦木芯板供货后,结算第一车桦木芯板的货款,以此类推,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尚欠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77.2225立方米芯木板货款146,720.00元没有给付。2014年8月6日,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上述欠款于2014年8月20日前结清,如不能结清,按3%的利率计算利息。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应按约定及时偿还,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是错误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欠抚松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46,720.00元,自2014年8月20日起年利率按3%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0元,减半收取1,620.00元,由和龙市宏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立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韩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