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冯丽霞与俞佩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霞,俞佩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冯丽霞。被告俞佩英。委托代理人袁惠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霞与被告俞佩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丽霞负担。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时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