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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冯丽霞与俞佩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霞,俞佩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冯丽霞。被告俞佩英。委托代理人袁惠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霞与被告俞佩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丽霞负担。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时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