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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管志良与季德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志良,季德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管志良。被告:季德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志良诉被告季德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管志良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