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管志良与季德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志良,季德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管志良。被告:季德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志良诉被告季德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管志良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