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国文与大连益牧原种猪繁育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文,大连益牧原种猪繁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文,农民。被执行人:大连益牧原种猪繁育中心,住所地普兰店市杨树房镇李家村。投资人:姜连永,系该中心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国文与大连益牧原种猪繁育中心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国文与被执行人大连益牧原种猪繁育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现申请人孙国文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四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邴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