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瑞艳与滕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艳,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艳。被执行人滕飞。申请执行人李瑞艳与被执行人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3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飞应给付李瑞艳货款352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3551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32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李瑞艳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3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