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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钟桂英与陈广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桂英,陈广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钟桂英,女,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八达营乡三截地**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陈广立,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西阿超乡双峰村*组。身份证号:×××。申请人钟桂英与被申请人陈广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钟桂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广立驾驶的冀H6M7**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谭志彬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0M7**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广立驾驶的冀H6M7**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钟桂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