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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2014)703号宋先仁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703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仁,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抓获,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4)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宋*仁醉酒、无证驾驶一辆“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载着刘*明、黄*强二人,从崖城高速路口往崖城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国道225线南滨农场路口时,由于被告人宋*仁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刘*明、黄*强受伤,黄*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强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宋*仁醉酒、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宋*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仁分别向被害人黄*强家属赔偿人民币21万元、向被害人刘*明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仁的���述,证人何*斌、何*旺的证言,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刑)鉴(尸)字(2013)272号《鉴定书》,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三公交认字(2013)第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2530号《民事调解书》、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被害人黄*强亲属出具的《谅解请求书》,被害人刘*明与被告人亲属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刘*明出具的《谅解书》,三亚市中医院出具的《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的到来并配合相关的调查工作,对其交通肇事的��实予以承认。有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能保证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仁在案发现场积极配合交警人员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本身属于过失犯罪,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社会危险性,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伟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