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红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红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响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星,该公司职工。被告:黄红芳,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5.60元减半收取478.00元,由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诗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