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佃亮与王普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佃亮,王普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许佃亮。被告王普装。本院在审理许佃亮与王普装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许佃亮负担。审判员 严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