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佃亮与王普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佃亮,王普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许佃亮。被告王普装。本院在审理许佃亮与王普装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许佃亮负担。审判员  严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