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时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53号原告:时某,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永,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