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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德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德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380号罪犯郑德华,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郑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后,于2015年2月3日又认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罪犯郑德华有差错,漏报该犯“多次判刑”的情形,来函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郑德华减刑三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郑德华获得嘉奖18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郑德华曾多次被判刑,且是累犯,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德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犯曾多次被判刑,且是累犯,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郑德华减刑三个月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德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小萍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吴健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