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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上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延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8月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延花,女,1973年11月生,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