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易翔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369号罪犯易翔。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09)邵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以被告人易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易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3次被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6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核��、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易翔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翔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