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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郑孝美、张铭政与济宁市勘测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孝美,张铭政,济宁市勘测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郑孝美。申请执行人张铭政。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履行了生效法律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仲案字(2014)第19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米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