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培根与陈小锋、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根,陈小锋,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徐培根,被告陈小锋,被告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1619-0,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莘路2849号。法定代表人陈小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根与被告陈小锋、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培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培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培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徐培根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