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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杨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丛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