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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梅花花与赵俊蕾、宋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花花,赵俊蕾,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梅花花,女。申请执行人赵俊蕾,女。被执行人宋洁,女。梅花花与赵俊蕾、宋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洁银行存款及个人收入42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