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梅花花与赵俊蕾、宋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花花,赵俊蕾,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梅花花,女。申请执行人赵俊蕾,女。被执行人宋洁,女。梅花花与赵俊蕾、宋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洁银行存款及个人收入42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