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邦革与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邦革,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孙邦革。被执行人: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执行董事。孙邦革与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