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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冬与陈卫航、陈可欣、陈殿新、顾淑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陈卫航,陈可欣,陈殿新,顾淑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冬,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穆立鹏,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卫航,男,汉族,现住和龙市八家子镇。被告:陈可欣,女,现住和龙市八家子镇,被告陈卫航女儿。被告:陈殿新,男,现住安图县万宝镇。被告:顾淑荣,女,现住安图县万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诉被告陈卫航、陈可欣、陈殿新、顾淑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刘冬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