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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毛永顺与黄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顺,黄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毛永顺。被告:黄群。原告毛永顺诉被告黄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永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永顺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