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毛永顺与黄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顺,黄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毛永顺。被告:黄群。原告毛永顺诉被告黄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永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永顺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