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飞与王良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赵飞,男,生于1969年6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良秋,男,生于1973年8月24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2015)泸民执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良秋银行存款7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