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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衍君与英德市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君,英德市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李衍君,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敬开仁。本院2015年1月29日受理的原告李衍君诉被告英德市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衍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衍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衍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