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风森与孔伟、张明英、孔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06-1号原告张风森。被告孔伟。被告张明英。被告孔德会(曾用名孔德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森与被告孔伟、张明英、孔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孔伟、张明英、孔德会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孔伟、张明英、孔德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