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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冰峰,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巫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关邦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新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广东新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