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小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4号罪犯李小鹏(又名XX飞),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小鹏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附加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小鹏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能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尤其在植发改造岗位上,遵守生产纪律,刻苦钻研生产技巧,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9余个。生活中,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秧歌等文艺活动,表现良好,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底止,累计获得840分,折合积极8个。综上所述,罪犯李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鹏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执行机关所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12月12日,李小鹏向黄龙县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鹏减去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1000元已缴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