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民未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未初字第004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四群,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但考虑到双方的婚生小孩陈玉琪尚未办理户口,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