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中山诉赵淑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泗河镇吉林村吉林铺13组。被告赵某某,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泗河镇吉林村吉林铺13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