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中山诉赵淑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泗河镇吉林村吉林铺13组。被告赵某某,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泗河镇吉林村吉林铺13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彦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