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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书(1)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人陈海峰,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至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一按摩店,打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该店与相邻的中国电信营业厅之间的石膏墙体破坏,进入中国电信营业厅内实施盗窃,盗窃酷派595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60元)、三星B30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5元)、中兴3G-C2787电信版上网设备一个(价值人民币185元)、中国电信3G上网卡一张(价值人民币260元)、金士顿8G手机SD卡四个(价值人民币132元)、金士顿16G手机SD卡一个(价值人民币65元)、腾达300M无线路由器四个(价值人民币200元)、海尔M515二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面额100元人民币的充值卡25张(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书证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图,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财物明细,充值卡查询信息,营业执照,视听资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系初犯,且已积极赔偿���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交谅解书、证明等材料。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单位中国电信合肥路营业厅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范家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昊书记员  袁升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