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曹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0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19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辩护人:陶静宏,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海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柯明飞、人民陪审员程学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陶静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晚上22时许,张某(另案处理)以有人要殴打自己为由,打电话让被告人曹某喊人到十堰市科技应用学校给其帮忙。被告人曹某遂携带刀具邀约王某、钱某、张某、谭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张某又邀约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十堰市科技应用学校校外与张某见面后,被告人曹某将携带的刀具分发给张某、王小某、钱某、曹某某,谭某某、张某、肖某分别从学校旁边的工地上捡了根木棒。被告人曹某等人在十堰市科技应用学校高中部教学楼后面遇见途径此地的庞某乙、庞某甲(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曹某和张某、王某便上前对二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王某持砍刀将被害人庞某甲的肩背部、被害人庞某乙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庞某甲肩背部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庞某乙头部的损伤构成重伤。被告人曹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案侦查阶段,同案人张某、谭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庞某乙经济损失各1万元;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庞某甲经济损失1万元,被害人庞某甲对被告人曹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书面通知被害人庞某乙有权就其因被打致伤而产生的相关直接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某、王某、钱某、张某、谭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庞某甲、庞某乙的陈述、本院作出的相关刑事判决书、十堰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书、报案记录、抓获经过、丹江口市公安局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作出的(2013)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以及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受人邀约后,又邀约他人共同参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在本案中邀约他人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并携带刀具分发给他人,亦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作用地位相对较大,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因伤所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曹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陶静宏提出“被告人曹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七月十日止,注: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期间被告人曹某被决定监视居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海勤代理审判员 柯明飞人民陪审员 程学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