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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巨红与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村民委员会、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卫生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巨红,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村民委员会,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卫生所,王海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巨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段庄村。法定代表人杨敏刚,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卫生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代表人赵九龙,该卫生所所长。第三人王海良。上诉人王巨红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井陉县微水镇段庄村卫生所所聘用的人员因劳动报酬分配发生的纠纷,该劳动报酬分配包括上级拨付的医疗服务定向补助分配、药品零利润定向补助分配、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分配、卫生所门诊收费分配等内容,根据井陉县人民政府《井陉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行政、人员、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统一规范管理。村卫生所聘用人员待遇报酬引发争议,属卫生所内部管理问题,此争议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法院民事案件调整的范畴,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为:驳回原告王巨红的起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民事案件主体,是平等的。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争议,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撒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报酬分配发生的纠纷,该劳动报酬分配包括上级拨付的医疗服务定向补助分配、药品零利润定向补助分配、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分配、卫生所门诊收费分配等内容。而相关分配的办法,根据井陉县人民政府《井陉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管理。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进生审 判 员 陈 博代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