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峰,汪绣芳,张子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362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徐前进。委托代理人贾海洋。被告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峰。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施迎东。被告王峰,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汪绣芳,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张子春,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峰、汪绣芳、张子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郁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