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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代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家荣。委托代理人:刘向清。被告:代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玲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