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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490号罪犯李勇,河北省无极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0)无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案被告人张海洋不服,提出上诉。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作出(2011)石少刑终字第00017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李勇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