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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会飞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33号罪犯王会飞,无业。罪犯王会飞犯盗窃罪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滨刑初字第02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11月27日止。2012年9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刑执字第110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140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27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会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记奖一次,已缴纳罚金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会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七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会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会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但考虑到其已于2012年9月20日减刑1年,2013年11月21日减刑1年,结合其罪名、刑期、服刑情况及减刑的社会效果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会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